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6民初316号





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伦,总经理。
被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耿东。
被告: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邵耿东。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三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奚利强






书 记 员


孙瑜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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