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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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25民初3548号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道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女,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黄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农商银行)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公司归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442500.03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11月2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黄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游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与***、***与***、***与***、***与***均系夫妻关系,***系***与***女儿。2020年7月3日,**公司因归还债务需要向龙游农商银行借款,并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10月8日;借款年利率为10%,并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利随本清。浙江浩然贸易有限公司、龙游县为民建材商行为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黄成与龙游农商银行签订融资保证函,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日,龙游农商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公司发放了借款3000000元。后浙江浩然贸易有限公司、龙游县为民建材商行均已破产,经龙游农商银行申报债权后,破产清偿率均为零。借款到期后,上述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
二、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黄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0元,减半收取计17170元,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黄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璟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