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267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竹海南路2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