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新浦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玉鑫,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前进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以EMS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3月9日、4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无证券、股票、车辆等信息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委托开原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查封期限2020/04/13至2021/04/12;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3、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开原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开原市的房产、土地信息及查封情况,开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在开原市内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20年4月29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