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首次立案执行,经(2020)吉0191执104号案件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本案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长春华信天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并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