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被执行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被执行人:周士东,男,1971年12月10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周彦辰,男,1996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士明,男,1974年9月30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3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8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92856.19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的银行账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保险信息、投资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2021年5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士东、周彦辰、张士明、***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282执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