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2执异69号
案外人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前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谢淑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子渔、李守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白银东,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院内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查封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41号楼4号门市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院做出(2017)辽0402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0年7月30日查封了张贴至抚顺市望花区××路(××)41号楼4号门市房屋,案外人于2013年与被申请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双方又签订了《抚顺家和美欢乐城楼房顶账协议书》约定诉争的4号房屋抵顶申请人5423320元工程款。房屋已实际交付,我们签订抵账协议后向往外卖,因为门前有变压器所以一直没有卖出去,房屋一直在我公司手里,钥匙一直在我们手里的。抵账协议签订后就给钥匙了,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因为房屋没法入住,并且门前有变电房影响交通,所以我们没有缴纳物业费,但是我们有向市长电话投诉的投诉记录。但由于世恒房地产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故房屋一直处于申请变卖的状态,我公司已将房屋在铁岭进行了抵押贷款。
申请执行人称:我们认为案外人的申请不成立,首先案外人的合同存在着虚假成分,没有日期和项目,相关验收和发票均没有,不能证明存在施工。世恒公司与很多人签订虚假合同,名为施工,但实际是借贷。双方签订的是预顶账协议,不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屋没有实际交付,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被执行人既未参加听证,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因执行案件查封了抚顺市望花区××路(××)41号楼4号门市房屋。案外人称因为被执行人拖欠案外人消防施工款项已将查封房屋顶账给案外人,案外人已实际实际占有该房屋,因被执行人的原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的请求在本程序中无法解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对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41号楼4号门市房屋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丁学春
审 判 员 冯国宝
审 判 员 刘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