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前进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54号院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欠款4412199.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冻,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财产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4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