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前进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54号院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欠款4412199.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冻,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财产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40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