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7230号
原告:欧宝聚合物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稳,男,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德,执行董事。
被告: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胡穗延,董事长。
被告:合肥捷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E-6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冉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欧宝聚合物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博线缆有限公司、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捷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宝聚合物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博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