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39号之二
申请人**(宁波)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男,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俊卿,男,任执行董事兼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晋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88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