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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耐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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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314号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耐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惠峰。
被告:高宏章,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耐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宏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宁波耐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宏章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呈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俞瑜
代书记员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