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500号
申请人:**(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695219T。
法定代表人:吴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健,上海汇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科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54K8A。
法定代表人:陈烽。
申请人**(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科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广东科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43003.24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科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43003.2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