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786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