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14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杨,该公司出纳。
被告: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穆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单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龙,天津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宇,天津维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卓丹红
人民陪审员  史金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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