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XX顺汽车修理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514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穆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汉沽XX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大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福,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大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静智,厂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XX顺汽车修理厂、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新汽车修理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泽中
审 判 员  邵术麒
人民陪审员  刘俊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