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清申17号
申请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15-2。
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公司)称,被申请人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电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系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因股东贺军不同意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故滨电公司没有在营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盛邦公司作为滨电公司的股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滨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被申请人滨电公司不同意对其进行强制清算,主要理由是盛邦公司十余年不参与滨电公司的任何经营,其股权已经转让给另一股东贺军,盛邦公司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其只是“登记股东”,即名义上的股东。
经审理查明,滨电公司系1999年11月1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五金电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有色金属(国家专控项目除外)批发兼零售;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园林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1999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7日。
贺军诉盛邦公司、滨电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中贺军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贺军拥有滨电公司100%股权,系滨电公司唯一股东;盛邦公司和滨电公司共同协助贺军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是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争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本案,虽然企业登记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记载,盛邦公司为滨电公司的登记股东,但贺军主张盛邦公司的股权已发生转让,且双方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在该案尚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滨电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盛邦公司申请对滨电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滨电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