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433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穆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XX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大丰路西侧(交警支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大丰路西侧(交警支队东侧)。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沽XX顺汽车修理厂、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新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津0116民初4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盛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实际占有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本院已向实际占有人送达通知,现实际占有人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6民初42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