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6215号
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73032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商品街1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F8ENU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作为出票人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49603981120210126832696647,票面金额为8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收票人为原告,承兑人为被告。票面信息记载:不得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2年1月26日,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承兑人联系,并通过票据业务处理平台向承兑人、出票人提示兑付及追索遭拒。现该票处于提示付款已拒付状态。
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商票本金没有异议,对其主张的商票利息有异议。双方并未对利息有过任何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49603981120210126832696647,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出票人为: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8万元,承兑人为: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付。另查明,案涉汇票款项系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设计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设计合同、付款申请等以及原被告当庭**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设计费用而向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案涉汇票,是案涉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故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要求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利率标准有误,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予以支持。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向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