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289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7303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简述,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68号一座3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473662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458.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458.3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