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4民初46487号
原告:贵州天宇鑫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9(临时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KUN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西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7303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明月花园高层北座30B,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2********。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贵州天宇鑫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宇鑫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5.4元、保全费2016.9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