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

申求志诉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申求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
申求志诉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存款171万元。其后,花垣县教育和体育局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以该款项系被执行人修建花垣县边城高中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专用款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冻结,并说明该工程尚有余款350万元左右,余款将于2017年5月份支付。本院接到该说明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花垣县教育和体育局送达(2016)湘3101执7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在该局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直至扣留满173万元人民币为止,扣留期间,不得擅自发放或者挪作它用。花垣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剩余工程款大约400万未付”。因该工程一直尚未结算,故该笔工程款无法提取,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月,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在花垣县边城高中的工程款173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100元及诉讼费19785元,剩余169111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对剩余的迟延履行***放弃,同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