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二分厂老屋园002栋107房。
负责人:蒋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栋,该公司经理。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湘31民终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99454.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295127.6元,并依法收取本案执行费4327元。
至此,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民终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