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与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民初972号
原告:***,住花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万,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茜,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石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湘宁,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肖祥新。
原告***与被告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承担。
审判员  罗才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廖忠顺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