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豫0221执1337号
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松立宏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42492.26元及其利息,工程保证金200000元,鉴定费及诉讼费合计6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47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8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