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570093308。
法定代表人:黄卓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和彬,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国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6495445W。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信用代码:91420117071599638。
法定代表人:黄琪亮,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四海公司)、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香格里拉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项下的《香格里拉一期(一)标段16#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前期已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计460万元,本次付清欠余工程款42万元整。”华通公司前期向常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应予查明。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结算金额155315661.47元和已付工程款141960084.34元是否包含第一标段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应予查明。另,华通公司2011年10月27日的第13(2/2)号记账凭证中载明的退常博保证金100万元是否系拟退还常博公司案涉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予查明。审理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顺序、返还时间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将前期已付履约保证金变更为后期工程款的情形来综合判断案涉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已依约返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陆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张杨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