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21财保5号
申请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杞县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额:13050000元)提供担保。2021年1月2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申请书、保全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函、诉讼担保材料等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杞县吉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向新
审判员 张宏飞
审判员 霍光永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