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恒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02民初4906号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证据提交证据,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和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座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649544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孝感市恒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黄陂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3519972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恒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