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凡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0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