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23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吴铺镇**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118号国光大厦A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