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1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2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单兴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上诉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4496元,退回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22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那 卓
审 判 员 宋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曦
书 记 员 雷 静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