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6478号之二
原告:连山区水泥街东财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水泥街连山大街11号五金公司改造楼。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2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单兴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山区水泥街东财物资经销处与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山区水泥街东财物资经销处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山区水泥街东财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495元,保全费2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