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0917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葵松2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单兴万。
被告:***,56岁,住沈阳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历 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