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2民初328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竹,尖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明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完么才项
书 记 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