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珊丹某某、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珊丹**,女,1984年6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玛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茂林,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珊丹**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6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珊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