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8部队,机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民湟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部队部队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1658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3年9月13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