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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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32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尖扎县尖扎滩乡石乃亥村6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28-3-112室。
被执行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32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278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678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278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32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