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322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现住乐都区。
被执行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青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6月1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和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塔机租赁费55000元;三、**善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8427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和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公保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