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21民初176号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马克唐镇环城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2698507056U(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县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1564914959K。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8元,减半收取计4994元,由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