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滕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37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滕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滕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4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5)浦民初字第04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浦民初字第04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