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2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路长江金源小区17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72377843M(1-2)。
法定代表人:曹培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10F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昭平
审判员 徐同海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