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路长江金源小区17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72377843M(1-2)。
法定代表人:曹培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10F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昭平
审判员 徐同海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