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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正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执2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路长江金源小区17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72377843M(1-2)。

法定代表人:曹培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10F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同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25307.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昭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