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415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云南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方舟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9139X6。
法定代表人:刘继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燕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人民陪审员 全兴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