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2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71162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P5A726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