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2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71162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P5A726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