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95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燕,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71162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红庙社区居委会未名城3栋7号。
法定代表人:宋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付,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和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9819778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伟龙广场A幢A-2-1103室。
法定代表人:汪翔宇。
原告***诉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和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云南和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当庭申请鉴定,原告与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予以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4月9日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5月29日,该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16日退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和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和润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石晶晶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