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5民初2600号 原告:***,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71162D。 委托代理人:**付、**,云南中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