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2民初3554号
原告恩施市福恩花木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旗峰大道(旗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10264550。
法定代表人施恭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婷,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93575N。
法定代表人魏大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恩施市福恩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判,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申请对涉案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在短期内审结,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