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执3554号
申请人恩施市福恩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旗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1026455D。
法定代表人施恭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十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93575N.
法定代表人魏大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市福恩花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