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晨,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07725U。
法定代表人:施敦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茂峰
人民陪审员  王敬敬
人民陪审员  韩会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