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鲁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鲁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鲁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大盟
书记员宫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